从“叙事危机”到“价值过程理性化”:一项关于司法“元协议”的范式提案
作者: 岐金兰 (“AI元人文构想”提出者)
摘要:
本文始于对司法智能化进程中“叙事危机”的学理关切,尝试与司法叙事理论及算法批判研究展开对话。通过对既有研究的消化与反思,并借鉴“法的社科研究”之视野,本文认为,当前困境的深层根源在于价值判断过程的“黑箱化”与“不可理性化”。为此,本文回归“AI元人文构想”的哲学内核——意义行为原生论,提出一套构建司法价值“元协议”的范式提案。该提案以“价值原语化” 为基础,通过 “星图-舞台” 架构将价值权衡过程转化为可解析、可辩论、可追溯的透明流程,最终旨在为数字时代的司法决策提供一个价值过程理性化的基础设施,从而实现人文关怀的系统性工程化嵌入。
关键词: 意义行为原生论;价值过程理性化;司法元协议;AI元人文;人机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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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从现象诊断到范式提案——一次理论定位的升级
本文的思考,始于一个日益凸显的司法智能化悖论:技术在提升效率的同时,似乎正在侵蚀司法活动中最富有人文色彩的“叙事”过程。这一“叙事危机”的论断,与刘方荣、何向东等学者对司法“故事建构”本质的揭示,以及王霁霞对“算法人性之维”的警示,形成了深刻的共鸣。传统的解决方案,无论是将人工智能作为赋能工具,还是试图进行静态的“价值对齐”,都因其技术还原论的倾向而无法真正安放价值的复杂性与动态性,最终可能导致“责任悬置”与人性维度的稀释。
然而,本文的论证路径并非直线延伸。在深入探究中我们意识到,将问题框定为“叙事危机”,可能仍局限于现象描述层面。侯猛关于 “法的社会科学研究” 的学术史梳理,为我们提供了关键的范式视角。它启示我们,司法智能化的挑战,本质上是法学如何回应社会复杂性的一次升级——它要求我们将对价值问题的探讨,从法教义学的内部论证和传统社科的经验描述,推向一个可操作化、系统化的新阶段。
因此,本文的目标实现了一次关键的自我扬弃:从参与关于“叙事危机”的学术对话,升格为提出一项关于 “价值过程理性化” 的范式提案。我们回归“AI元人文构想”最硬核的 “意义行为原生论” ,主张司法智能化的根本出路,不在于让人文价值去被动“适应”技术逻辑,而在于主动为技术系统构建一套能够理解、承载和操作人文价值的基础元协议。本文旨在系统阐述,如何通过一套创新的架构,将司法价值判断从依赖个体智慧的“隐秘技艺”,转化为一种可公共检视、可迭代优化的“理性过程”,从而为数字时代的司法正义奠定新的基石。
二、理论基底:意义行为原生论作为“元协议”的哲学基石
区别于对技术应用进行外部批判的路径,本提案的根基在于一套积极的建构性哲学,即意义行为原生论。此理论构成了我们所提“元协议”的终极依据。
1. 核心主张:作为第一性原理的价值与意义
“意义行为原生论”主张,在智能系统的设计与运行逻辑中,价值与意义不能是事后添加的“约束条件”或待对齐的“外部目标”,而必须成为系统架构的“第一性原理”。这意味着,司法人工智能的核心使命,应从追求“任务效能原生”(如何更快、更准地处理案件)转向“意义行为原生”(如何在其运作的每一步,都内生地体现和权衡正义、公平、尊严等价值)。这并非否定效率,而是要求效率必须建立在价值理性之上,从而确保技术增进的是“善的司法”,而不仅是“快的司法”。
2. 与既有范式的对话与超越
将这一理论置于学术谱系中,可以清晰界定其独特站位:
· 相对于司法叙事理论:叙事理论深刻指出“司法即叙事”,揭示了价值通过故事得以承载。意义行为原生论则进一步追问:在数字时代,我们如何架构一个能持续生成公正、透明、可信叙事的过程系统? 它旨在为叙事提供可操作的生成逻辑。
· 相对于“法的社科研究”:社科研究(如法社会学、法经济学)卓越地描述了价值冲突的社会根源与经验形态。意义行为原生论则尝试进行方法论转化:它接纳其问题意识,但提出需要一套形式化、可计算、可执行的工程学方法,来承载和实现社科研究所揭示的价值复杂性。这标志着从 “描述价值”到“构建价值实现的基础设施” 的范式飞跃。
3. 方法论转化:价值原语化的必然性与张力
“价值原语化”是意义行为原生论在方法论上的直接体现。它将“公平”、“效率”、“尊严”等宏观理念,降解为定义清晰、逻辑自洽的“价值原语”。例如,“罪责刑相适应”可分解为“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再犯可能性”等原子单元,并可关联具体指标。
这一过程内嵌一种“必要的张力” :它通过适度的简化使价值获得机器可读、可操作的“界面”,但坦然承认任何形式化都是一种“有损压缩”。其目的绝非追求价值的机械量化或终极定义,而是为人类与机器、不同价值主张之间,建立一套结构化的、可互指的“价值语法”。这为后续在具体情境中展开丰富、动态的叙事辩论,提供了不可或缺的语义坐标与操作支点,是实现“价值过程理性化”不可绕过的前提。
三、核心架构:作为“价值过程理性化”基础设施的星图-舞台系统
为实现价值过程理性化,我们提出“星图-舞台”这一二元核心架构。它不是一个简单的软件设计,而是一套旨在重构司法决策生态的操作系统。
1. 静态层:司法价值星图——作为“文明语法”的共识沉淀
“价值星图”是一个结构化的、版本化的巨型知识图谱。它并非封闭的数据库,而是动态演化的“文明语法” 。其内容——即各类价值原语的定义、相互关系、权重区间及领域体现——需通过受社会监督的民主化程序(可构想为跨学科的 “通译院” )进行审议、确立与修订。星图的核心功能在于,将流动的社会价值共识,沉淀为可供司法系统调用的、相对稳定的《价值原语技术规范》,从而将侯猛所关注的“法律与社会互动”,实时映射并操作化为系统的基础代码。
2. 动态层:个案叙事舞台——作为“理性实践场域”的价值辩论
当具体案件进入系统,一个专属的“叙事舞台” 被激活。这里是价值判断真实发生的动态“实践场域”,人工智能的角色在此发生根本性重塑:
· 作为“过程架构师”的AI:AI不再输出单一的“量刑建议”,而是基于案情与“星图”,自动生成一份 “多元价值叙事影响报告” 。该报告以可视化图谱形式,清晰展示不同裁判方案(如偏重报应或偏重矫正)对各项相关价值原语的满足与折损情况,形成一份全面的 “价值账本”。
· 作为“理性辩论记录仪”的系统:庭审或合议中的所有价值主张与反驳,将被系统实时记录并自动映射回“星图”中的具体原语节点,生成可追溯的 “叙事-价值逻辑链” 。这确保了辩论始终围绕清晰的价值坐标展开,避免沦为“各说各话”。
· 为“具体的人”保留空间:系统必须设计 “特殊情境导入接口” ,允许法官或当事人输入无法被结构化的独特情节(如特定的文化背景、犯罪后的真诚悔悟)。系统将评估此信息对相关价值原语(如“主观恶性”、“改造可能性”)的潜在影响,并将其作为重要论据纳入“价值账本”,坚决防止“只见数据,不见具体的人”。
3. 运作流程:从“个案裁决”到“系统进化”的反身性循环
该系统运作形成一个促进知识增长的闭环:
①框架锁定:根据案件类型,从星图中锁定应适用的《价值框架宪章》。
②生成价值账本:AI扮演“过程架构师”,生成附有“价值权衡说明”的方案选项。
③人机共商:在法官主持下,诉讼各方对“价值账本”进行质证与辩论,并可补充特殊情境。
④共识决议与判决:最终形成《本案价值适用共识决议》。法官判决必须包含“事实-法律溯源”与 “价值共识适用溯源”。
⑤反馈与进化:个案的《共识决议》及其社会效果可经简化脱敏后,反馈至“星图”,触发其内容的微调或结构的演进。这使得系统成为一个具有反身性学习能力的“有机体”,实现了司法知识的持续、透明积累。
四、范式革命的意义:从“工具赋能”到“元协议供给”
本提案所代表的,远不止于一项技术应用创新,而是一场深刻的司法智能化范式革命。其与传统模式的核心区别如下表所示:
比较维度 传统算法辅助范式 本文的“元协议”范式
核心目标 输出一个“最优”决策结果(如刑期)。 赋能一个“更优”的决策过程(即价值过程理性化)。
AI核心角色 替代性专家/自动化工具(试图讲出“正确”故事)。 共识过程架构师与增强性基础设施(搭建产出好故事的“舞台”)。
价值处理方式 黑箱化与简化(价值被压缩为隐含的、不可审的模型参数)。 白箱化与展开(价值被展开为可公开辩论、追溯的原语与逻辑链)。
与法学知识生产的关系 外在于法学知识体系,是工具性应用。 内嵌于法学知识体系,是知识沉淀、辩论与演化的新载体与新机制。
司法人性体现 面临被稀释的风险(追求计算理性,压制价值理性)。 得到强化与彰显(技术将价值冲突透明化,倒逼并辅助更深入的伦理审视)。
这一范式转变的核心在于,它将人工智能从司法过程的“外部工具”,重新定位为内嵌于法学知识生产循环的 “元协议供给者” 。它不替代法官,而是通过提供一套强大的价值过程理性化基础设施,极大增强了司法系统处理复杂价值冲突的“集体智慧”与“制度理性”。
五、结论与前瞻:开启一场关于“司法元协议”的对话
本文的论述,始于对智能化浪潮中司法人文价值失焦的忧虑,历经对既有学术脉络的借鉴与反思,最终回归于一套旨在奠定数字时代司法价值基石的“元协议”提案。我们试图证明,应对挑战之道,不在于技术的退缩或人文的怀旧,而在于进行一场勇敢的范式融合与基础设施创新。
我们坦然承认,这一提案面临严峻挑战:在哲学层面,关于“价值是否可还原”的质疑将长期存在;在技术层面,工程化路径异常复杂;在制度层面,共识形成效率与司法权威的平衡需精心设计。然而,这些挑战恰恰构成了未来研究最富生机的议程。我们回应哲学质疑的方式是实践性的:承认形式化是有损压缩,但通过“舞台”上永不停歇的情境化辩论和“悟空机制”提供的元规则修正可能,其带来的过程透明、理由可溯与系统进化的巨大收益,值得我们承担这一风险。
因此,本文的首要目的并非提供终结性答案,而是抛出一份可供严肃审视、批判、验证与发展的 “司法元协议草案” 。本提案所构想的“元协议”,其理想形态类似于司法价值领域的 “TCP/IP协议套件”。它不规定具体应用(判决)的内容,但定义了价值“数据包”(原语)如何格式化、如何在不同的“认知主机”(法官、AI、公众)之间路由、交换,并最终通过透明的“握手”过程(舞台辩论)达成共识。它的目标,是为数字时代杂乱的价值“巴别塔”,建立一套可互操作、可扩展的“基础通信语法”
我们呼吁并邀请法学、计算机科学、伦理学、公共治理等领域的学者与实践者,共同加入这场关乎数字文明时代司法形态的奠基性对话。唯有通过跨学科的深度碰撞与协作,我们才能共同审阅、丰富并最终构建起这座使人文精神在智能时代得以系统性安放的“理性议事厅”,真正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数字时代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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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侯猛. 法的社会科学研究在中国:一个学术史的考察[J]. 社会科学, 2023(3):98-111.
[2]刘方荣, 何向东. 司法叙事理论的内涵及意义[N]. 光明日报, 2013-01-15(11).
[3]王霁霞. 司法算法的人性之维[N]. 检察日报, 2025-06-11(12).
[4]岐金兰. 意义行为原生:构建人机价值共生的元操作系统[EB/OL]. (2025-12-07).
[5]岐金兰. AI元人文构想:司法自由裁量——传统人机协作vs AI元人文新范式[EB/OL]. (2025-12-14).
附语:
本文最初旨在将“AI元人文构想”与学界前辈关于司法自由裁量的研究(刘方荣、何向东的司法叙事理论,王霁霞的算法人性维度批判)进行对接与对话。然而,在写作过程中,笔者发现以“叙事危机”作为核心描述框架存在局限与不透切之处,未能完全表达构想的本意。
此后,经由对侯猛教授“法的社会科学研究”这一学术史视野的借鉴与思想洗礼,笔者对问题的理解得以深化,并最终意识到,论述必须坚定地回归并立足于“AI元人文构想”自身的哲学内核——“意义行为原生论”。因此,本文是一次彻底的重新思考与改写,旨在从这一根本原点出发,提出一套更具基础性的范式提案。
期待在司法智能化的探索中,我们能超越工具与效率的层面,在 “意义行为原生” 这一根本理念上达成共识,共同推动实践从表层的 “价值原语化” 技术操作,深化为一场深刻的 “意义行为原生共识” 实践,从而实现技术与人文在司法领域的真正共生。
岐金兰
2025年12月



































